1. | 將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代表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從6個月縮短至2個月。 |
2. | 取消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 |
3. | 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 |
4. | 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
5. |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其執考條件、考試和資格取得程序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執行。 |
6. | 允許第5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律師資格後,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有關執業前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培訓、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與審批、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條件、在內地執業期間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執行。 7。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式運作,聯營組織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聯營組織的管理辦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